如何区分英国法律中law和equity,common law 和equity?

具体如下:

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

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十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人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一些案件交由枢密大臣去审理。枢密大臣遂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

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