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盈利性养老机构法律制度的思考
1. 我国盈利性养老机构法律制度现状
1.1 准入制度现状
我国民政部门与保监会虽然在2014年联合颁布了《有关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建议》, 指出养老机构可自主参与责任保险, 但却没有对养老机构参与责任保险实施强制性的要求, 进而导致实际工作中, 许多盈利性养老机构因节省成本、提高收益, 并不愿意主动参加责任保险。
1.2 运营制度现状
随着养老机构的迅猛发展, 因养老服务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案件也在不断上升。盈利性养老机构和非盈利性养老机构相比, 他们的运营成本更高、市场竞争压力更大, 并且整体发展规模小、资金来源渠道少, 运营风险也比较大, 处于弱势地位。
1.3 退出制度现状
目前, 我国盈利性养老机构的退出主要包括强制性退出以及自主退出两种。在实际工作中, 某些盈利性养老机构利用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 随意停止养老机构的经营, 不再向广大老人提供任何养老服务, 将养老机构变成高利润的其他盈利机构, 或是享受我国税收或是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后撤出市场。
2. 关于完善我国盈利性养老机构法律制度的有效路径
2.1 准入制度方面
构建盈利性养老机构精细化分类管理机制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按照老人个人生活自理程度、身体情况以及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的服务时长, 将盈利性养老机构精细划分成自理类养老机构、半自理类养老机构和全方位看管类养老机构三种类别。
2.2 运营制度方面
《养老机构管理措施》当中虽然对不同类型养老机构退出了健康评测体制构建的详细要求, 但截至到目前为止, 仅有少数省市根据地方立法制定了有关的老人健康情况评测制度, 而国家还没有同意建立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健康评测体系。对此, 我国可积极借鉴国外养老机构对老人看护与管理等级评估体制的实践经验,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从以下几方面构建老热健康评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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