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吗

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有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纠纷、合同纠纷、涉及财产和非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为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公民个人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审批监督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庭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决定再审立案或者登记立案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审判监督庭应及时审理。

二、经立案庭审查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立案庭应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调齐,一并移送审批监督庭。

经立案庭登记立案、尚未归档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审判监督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向相关业务庭发出调卷通知。有关业务庭应在收到调卷通知十日内,将有关案件卷宗按规定装订整齐,移送审判监督庭。

三、在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过程中,经庭领导同意,承办人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见;未经同意,承办人不得擅自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见。

四、对立案庭登记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对案件有关情况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应报庭领导决定。

五、对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或者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经审理认为应当改判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应注明原承办人和原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并可附原合议庭对审判监督庭再审审查结论的书面意见。

六、审判监督庭经审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或者经过再审程序审理结案的,应及时向本院有关部门通报案件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