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超标如何免责
农药残留超标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便可免责。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意思是说食品经营者采购这批食品时,查验了农户的身份证,如果有农产品合格证的也应该查验。
食品经营者无法了解农户喷洒农药的周期,也就是购买事前无法了解其产品是否农药超标。
能够充分说明供货来源。对此,食品经营者在采购的时候应该登登记进货记录,并开出购买票据等,留有供货者的联系方式等。
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未执行食品安全证制度,但也有地区正在试点,购买的时候可以咨询一下供货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