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服务的体制机制,提高公***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服务外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行政机关将社会管理、公***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包商)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遵守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任何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参加服务外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承包商进入服务外包市场,也不得对承包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 在服务外包活动中,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包商认为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第七条 鼓励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培养专门人才,制定服务项目标准和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服务外包项目管理活动,推动服务外包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章 服务外包范围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实行服务外包:

(一)电子设备、网络、软件开发和维护管理;

(二)培训教育;

(三)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

(四)统计、论证、咨询、课题调查研究;

(五)规划编制、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起草;

(六)代履行等行政执行的辅助性工作;

(七)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八)居家养老等社会公***服务;

(九)公务活动的组织、服务;

(十)后勤服务;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项。第九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执行等政务行为,不得实行服务外包。

对服务外包事项涉及政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的,行政机关应按事项内容报同级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监察等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查,在确定后按本办法执行。第三章 服务外包程序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调查,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实现服务外包的民主、科学决策。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方案。

服务外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外包事项和依据;

(二)对承包商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三)经费及其来源;

(四)工作业务业绩及服务质量要求、评价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方式;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以及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服务外包信息应当同时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服务外包的主要方式。

对应当公开招标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依法自行组织服务外包,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第十六条 承包商申请参加服务外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服务外包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外包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论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规定承包商的特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