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是第几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