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法律主观: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二、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用有何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31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条件:

(一)定点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急需进行采购,并已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询价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1.实行政府采购前已进行的项目的后续扩建工程;

2.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7.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