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按情节可分为

交通违章按情节可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具体如下:

1、轻微违章

指交通行为人在主观上由于旧习惯或过失行为所致,在客观上对交通秩序影响不大,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章行为。如行人不走人行横道,机动车停车超过停止线等;

2、一般违章

指交通行为人在主观上属干明知故犯,有一般过错,在客观上对交通秩序影响较大,可能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违章行为。如自行车行驶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停车不靠边、不在指定站点上下人等;

3、严重违章

指交通行为人在主观上无视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在客观上导致交通堵塞或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违章行为。如骑“飞”车撞伤路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发生人员伤亡等,均属严重违章。

道路交通违章具有以下4个特性:

1、行为的危害性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对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2、行为的违法性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以交通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违反即构成违章;

3、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交通违章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尚构不成犯罪,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制裁,其社会危害性小;

4、行为的应受罚性

由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按照法规规定,违章行为都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