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解读

鉴于很多人还没有读过俄罗斯联邦宪法,而该宪法目前只有我本人进行了中文翻译,宪法非常长,我今天把其中一些重要条款给大家看一下。宪法全文见www.poccuu.org

由于每个人的经历不同,其阅读宪法的感受也就一定不同。下边所写的也只是我本人阅读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一点体会。也可以说是我阅读宪法的一些心得而已。我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是部好宪法,也许就是因为我读到了下边的这些条款。我将逐一指给大家看,也会简要说明我认为这些条款好的原因。

1、通常各国宪法第一条都要规定国家的性质。俄罗斯联邦宪法也不例外,俄罗斯联邦是***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简单的一句话,简单的几个词语,但是每个词语都寓意深刻,***和、民主、联邦、法治八个字把一个俄罗斯联邦国家性质概括的淋漓尽致!结合宪法第四条主权国家的规定;第七条福利国家的规定;第十四条世俗国家的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俄罗斯人对自己国家性质的定义:即俄罗斯联邦是***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世俗福利的主权国家。

2、宪法第十三条:国家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都不能作为国家的强制的意识形态。这个条款是作为宪法根本制度规定的。所谓宪法根本制度就是规定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那些宪法规定。这种规定是不能根据普通程序进行修改的。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改变第一章宪法根本制度,必须成立新的制宪会议,制定新的宪法,并进行全民公决。可见俄罗斯联邦第一章规定的重要性。第一章***十六个条款。本条款是其中之一。足见俄罗斯联邦宪法起草者对这个条款的重视。正是由于这个条款的存在,俄罗斯联邦宪法通篇,包括宪法序言,都找不到任何规定什么思想、主义的字样,更找不到任何人的名字,无论这些名字多么伟大和重要。因为将任何主义、思想规定到宪法中去,都直接违反本条规定。试想,如果宪法中把一种主义、思想规定到宪法中去,就等于将其规定为国家的强制性意识形态,那这个国家还会存在言论和思想自由吗?这个国家还可能存在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吗?在我一次和一个俄罗斯法学博士交谈的时候,询问他对宪法这个条款规定的看法。他说,不管怎么样,现在在俄罗斯联邦任何学校中,已经取消了该死的政治课。

3、宪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在以后的宪法条文中再未提及多党制问题。难道就一个条款就确立了一个如此重要的制度?我感觉到无比的震惊。但是仔细想一想也没什么奇怪的。在俄罗斯人看来,宪法没必要对多党制进行详尽的规定,因为多党制本来是一个正常社会的自然存在。人本来就是政治动物。几个意趣相投的人聚到一起也许就要讨论政治问题。而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成立政党,如果他们想提出什么候选人,比如想推举个议员或者总统,那么他们成立的政党就必须要进行登记。登记手续也不复杂,就是去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局领一些表格什么的,填一下就可以了。如果司法部无理不给他们登记。他们可以到法院起诉。独立的法院一定会受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他们也可以召集一些新闻记者来进行公开报道,甚至他们可以去莫斯科红场去游行示威,这也是他们的宪法权利。甚至他们可以直接写信给俄罗斯联邦总统,总统有专门的处理公民来信事务处。

4、宪法第十五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才能生效和适用。在俄罗斯联邦居然把这个条款规定到根本宪法制度中来,与其说是这个条款本身重要,不如说是俄罗斯立法者对前苏联时期某种严重问题的关注。确实是这样,前苏联时期,有多少规定是以内部文件的名义传达的,而不知道根据这些内部文件抓了多少人?甚至是处死了多少人?宪法的起草人也许正是注意到了这个严重的历史问题,才特意在根本宪法制度中作出如此规定。

5、宪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为准。这就是著名的国际法优先原则。在根本宪法制度中规定这样条款的宪法并不多见。根据这样的规定:联合国人权宪章和一系列联合国公约就成为了俄罗斯联邦的国内法,并且优先与国内法。事实上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不仅囊括了联合国人权宪章的所有内容,而且远远超过了这个界限。俄罗斯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禁止在和平时期将实施死刑作为刑事惩罚的手段。这还不够,俄罗斯联邦承认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联邦的效力。就是说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侵犯人权,而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在俄罗斯联邦是绝对承认的。我认为这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俄罗斯人的聪明之处,有了这个规定,就等于在联合国和许多国际组织中工作的法学家在为俄罗斯联邦立法,世界上最新的法学成果都将被俄罗斯联邦采用。

6、第二十条首次提到了陪审团。该条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由陪审团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俄罗斯联邦一个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陪审团制度。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再一次提及陪审团审理案件,并且扩大了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不仅仅是死刑案件,其他可能被判重罪的刑事案件,只要刑事被告人提出要求陪审团审理,法院就必须给其安排陪审团,包括***同被告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个被告提出要陪审团审理,那整个案件就采用陪审团审理。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于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详细规定,可以说俄罗斯联邦陪审团制度与美国的陪审团基本相同。12个人的大陪审团,每次从20名候选人中确定14人参加审理,2名是后备陪审团。12名陪审员最后投票表决。确定被告人无罪的话,当庭法官必须宣判无罪并立即释放。

7、宪法第二十二条:对任何人的逮捕和羁押只能由法院决定,在法院决定前的临时拘押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这个条款直接涉及到法院与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职权等相互关系问题,直接涉及到司法独立的大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公民重要权利的保障问题。因为在旧俄罗斯,拘捕的权力主要由检察院和侦查机关行使。新宪法规定拘捕必须由法院决定。这显然是个重大的制度性的变化。查阅了其他条款以后,我们发现只要是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许多措施都必须由法院来决定。比如:,对公民通信限制和监听(宪法第二十三条);对公民住宅进入与搜查(第二十五条);对公民财产的限制包括对强制征为国有(第三十五条);等等,结合其他条款规定,我们发现在俄罗斯联邦确实发生了一种制度性的变化。就是,司法权只有法院行使,也就是说,在俄罗斯联邦司法权就是审判权。检察院不再是司法机关,不行使司法权,侦查机关也同样不行使司法权。我认为这个制度性变化意义深远。在我看来这个变化在俄罗斯联邦整个制度变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俄罗斯联邦实现司法独立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和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前提。降低了检察官的地位,等于提升了律师的地位,只有这样,站在法庭面前的检察官和律师才是平等的双方,才有可能使得刑事被告人获得真正的辩护。

8、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迁徙自由和出国回国自由的规定。千万别小看了这个条款。迁徙自由主要是指任何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范围内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移动。什么叫限制。比如:你去莫斯科工作和学习,不需要在莫斯科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用办理任何例如暂住证什么的手续,又比如你开车去莫斯科也不用办理车辆的进入莫斯科的登记手续。这个就是自由迁徙的基本含义。而自由离开俄罗斯和自由回到俄罗斯的含义更为深远。我刚才提到了俄罗斯公民可以到欧洲人权法庭起诉俄罗斯联邦,但是如果你不能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那你如何实现你的起诉啊?!前苏联时期俄罗斯联邦有大批的持不同政见的人士,这些人被迫离开自己的祖国,不能也不敢回到自己的祖国,这样的悲剧随着该条款的生效,一去不复返了。按照普京的说法:俄罗斯公民出国只要带着护照和卢布就可以了。因为卢布是国际自由兑换货币。并且俄罗斯联邦承认双重国籍。在研究俄罗斯联邦转型时期经济的时候有一个很严重的资金外流问题,当时我一直奇怪国家为什么不采取限制措施。现在明白了,在俄罗斯联邦是不能对人员和资金的流动进行任何限制的。普京说:我们要创造最好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和资金,而不是靠人为的限制。可喜的是俄罗斯联邦资金外流的速度不断减少,目前是资金大量回流到俄罗斯联邦,大量人才也在不断流向俄罗斯。

9、第二十九条:保障大众传媒自由,禁止新闻检查。新闻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俄罗斯联邦取消了新闻检查,颁布了《大众传媒法》。大众传媒基本上是私人经营。发行1000份一下的刊物连备案都不用。更不用说对新闻内容进行检查了。而俄罗斯联邦的传媒不仅仅是监督作用,很多传媒就是多党制度的必备条件,试想,如果政党不能独立拥有自己的大众传媒,那政党几乎是没有存在的必要的。

10、第三十条规定:结社和组建工会的权利。这个规定受到《俄罗斯联邦社会团体法》,《工会法》,以及民法典的保障。民法典中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完全承认公民的结社自由和社会团体在民事上的地位以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11、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集会游行示威纠察的权利。这个权利也得到了《俄罗斯联邦集会游行示威纠察法》的具体落实与保障。在俄罗斯联邦每天都会看到游行的队伍,或大或小,司空见惯。这是正常社会基本的状态,所谓不平则鸣,我认为集会游行示威纠察就是社会减压器。情绪释放的结果是避免更大的动乱。

12、第三十七条: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直接承认罢工的权利。怪不得在叶利钦时代不断听到俄罗斯传来罢工的消息。

13、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隐瞒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将依据联邦法律追究责任。这个条款很容易叫人联想到北京的非典时期的笑话。在北京已经大规模爆发非典的时候,前任卫生部部长的讲话还再讲北京没发现非典疑似病历。只是我不知道这个部长是否承当了法律责任。

14、接着往下看。每个人有通过司法保障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这样的规定再次确立了审判权的重要地位。任何决定和行为都是司法审查的对象。无论这个决定是个什么东西。它可能是个法律,可能是个具体的决定,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必须无条件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我认为到法院去起诉,就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补救措施。如果社会不能保障这个措施的独立与畅通,那么这个社会将得到的是暴力,暴动和动乱。

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文经典之处还有很多,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上边只是我个人的一点体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