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钱算不算敲诈

法律分析:分手费属于赠与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后支付,就不是敲诈勒索。但如果以此为由,威胁要钱,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在实践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打的“欠条”。“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也没有相关立法对此进行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分手费一般很难得到支持,由于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在具体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因此,分手时,一方若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应以书面的协议形式作出,最好按照赠与的方式进行处理,实际支付相应的款项后,也要留存凭证。但不能采取威胁等方式,否则极有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