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由于《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合同法》一样,属于民事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规定了《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目的、对于法规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适用范围:
一、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二、法律适用范围
1、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3、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4、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判决尺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