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上诉状

驳回起诉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

 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

 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

 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

 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

 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

 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

 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有分类如下:

 1、监护人责任纠纷

 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1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1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1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1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2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2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2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 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

 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rdquo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

 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

 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四月二十五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有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按时,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