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该如何申诉?
开栏语 现实生活中,你、我、他也许都难以避免地会碰到一些法律问题,或因房屋质量问题在与开发商打官司时,法院驳回了你的部分诉讼请求,内心不服;或因解除劳动合同,为经济补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结果也未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心中不满,等等,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你认为你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维护,到哪去寻求解决的渠道?今天,本版特在新开设的“民行检察专栏”中,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来为你指点迷津。 案例一:刘老先生因土地承包合同上的误差,与村委会就征地补偿款打起了官司。一审诉讼中,刘老先生一方因无法提供行政机关的原始登记而败诉。后刘老先生几经周转,行政机关终于同意其调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但此时已错过了法定上诉期,刘老先生该如何维权? 案例二:黄女士因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诉讼。二审判决生效后,黄女士对判决中取消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内容不服。此时,黄女士该怎么办? 案例三:葛女士等十余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对峙法庭,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葛女士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葛女士等人不服,该采取何种措施?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如果不服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错误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进行法律监督。但同时,对于正确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检察机关也将坚决维护,并耐心解释法律、说明理由,以解开困扰申诉人的疑虑。 申诉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申诉书;(2)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4)申诉人、被申诉人的有效联系方式、通信地址;(5)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将上述材料送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即可。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而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抗诉申请的; 5.无正当理由,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申诉的;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情形。 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