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监狱有哪些法律法规?写完整一点
《监狱法》摘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管理,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名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二十条 罪犯受检后,监狱应当通知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有械具: (一)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 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 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械具。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费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 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 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 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 劫夺罪犯的; (五) 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往来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改造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敬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 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 气压其他罪犯的; (四)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 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 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 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 (八) 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施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