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办法
公章管理办法分为:
1、企业公章需要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
2.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需要通过申请才可以使用;
3.公章盖章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传真件,文本文字必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若出现涂改必须在其位置进行加盖公章;
4.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先签名后盖章。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