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前调解怎么进行
法院诉前调解的程序如下:
1、一般法院在案件在立案审核通过后,一般不会马上要求原告缴纳诉讼费、生成正式案号,而是会分流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2、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法院一般会对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或诉调号,统一管理,法官或者调解员会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明确诉求以及案件争议焦点,有些诉前调解也会组织开庭整理双方的事实、证据;
3、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30天,若调解不成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4、调解成立以后,诉前调解程序结束,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或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结案的情况如下:
1、判决,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当庭上诉;
2、调解,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再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
3、撤诉,原告依法撤回起诉,撤诉后,该民事诉讼也达成结案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如期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判决,下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