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法律怎么规定
未婚同居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同居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