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保候审规定》律师如何开展刑事辩护?
1、何时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在提请批捕之前,辩护律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相对不捕。
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后,律师仍可以通过开展工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比如,在侵犯财产类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
在审查起诉阶段,尽管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不排除因案件过多,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流于形式。此阶段,辩护律师就要抓住该契机,向检察机关承办人员说明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在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可能助推相关条件的成就,进而达到取保候审的效果。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或寻衅滋事案件中,若在委托律师之前,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获得谅解等,司法机关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若经律师开展工作,使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则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了“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之一。
2、 如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所以,申请取保候审,除申请书外,提供相关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时,辩护律师法律意见的重要性。
辩护律师要熟悉司法机关对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
鉴于司法机关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能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所以辩护律师也可以借鉴该方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各因素以表格评估方式呈现给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