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时书写药品用法不得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时书写药品用法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的含义:

处方是医生在诊断或治疗过程中,根据病情给患者开具的药品使用记录。处方管理规定是指关于处方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保护患者的健康。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遵守相关药物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其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考虑患者的病情,并结合患者的体质、年龄、药物过敏史等因素,为患者开具科学、合理的处方。此外,对于处方中的药物种类、用量、用药时间、用药方法等,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予以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