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具体租赁条件和出租程序如下:,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广义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狭义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由于国有资产公有的性质,为避免权力寻租等行为,对国有资产的出租法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国有资产的出租应当经过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