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的具体特征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权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颁布、实施、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广义的税收立法权还应包括税收法律的解释权,因为任何一项税收法律都只能由制定这项法律的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它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一同构成了税权。在税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是其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一项专项立法权。税法是专门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收立法权能规范税收法律体系。2.是税权中的最高权力。税收立法权是整个税权中一切权力的前提,它的行使对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具有广泛性。它不仅包括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拟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还包括了税收法律法规的修改权、补充权、解释权、废止权和调整权等。

4.具有综合性。除了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外,还包括税收基本法和税务机构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诉讼法和发票管理法等。因而包括制定上述各项法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