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法律是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如果让人们承担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或者客观上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难以达到立法目的。

1、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灾,如风灾、水灾、雪灾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啸、雷电等引起的灾害。后者是由社会事件引起的灾害,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政府禁运等。《民法通则》第107条和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3条、《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邮政法》第34条。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会公认的偶然发生的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它都独立于侵权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假如第三人的行为对侵权人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第三人的行为特点,第三人的行为不是社会公认的客观存在,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一个重要例外。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但并非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责。在法律对此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涵义:

(1)其他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第一,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一并规定。根据《铁路法》第58条、《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应作为免责事由,无论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被告依法均可免责。第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二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第73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都对不可抗力附加“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条件的规定。第三,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铁路法》第18条。二是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邮政法》第34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海商法》第158条、第159条、160条。四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合同法》第118条、《海商法》第160条。五是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

(3)除法律对不可抗力另有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审判实务

一、注意区分违约与侵权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1、违约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邮政法》第34条。

2、侵权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

二、严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主观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称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诉讼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1)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凡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侵权人有无过错,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要求侵权人无过错;

(3)侵权人的行为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尽法定义务减轻损失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