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封建时期的法律是什么

大宪章(英文:The Great Charter )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话说这英国国王 约翰 是历史上有名的一脓包国王 人称 lackland(无地王) 在他执政期间 与法国贵族交战 结果丧失了很多英国贵族在法国的属地(也就是说在法国投资房地产失败了)

后又与教皇发生了争执(教皇干涉国王的婚姻大事 起到了居委会主任的作用) 结果胳膊没教皇的粗 又屈服于教皇 引起大部分贵族不满

在这样的背景下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盖章,贵族在4日后(6月19日)重申效忠约翰。最后王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员及主教保存。(类似于连哄带骗加恐吓的意味 国王内心是不情愿的 可问题是国王已身不由己了)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

一方面限制了国王的权利:未经贵族大会同意 不得加征赋税 不得发动对外战争 国王无权干涉教会事务(这些在同时期的中国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在大宪章的执行过程中 逐渐衍射出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

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是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在中国社会也无法想象——君要臣死 臣不得不死啊......)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宪章精神已深入人心 国王想改也没办法了)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大利亚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堪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