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法关于隔离的规定
一、明确隔离观察方式
隔离观察方式分为居家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外地(常住地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回人员、外来人员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方式进行管理。
湖北特别是武汉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等疫情较重地区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
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
二、明确隔离技术要求
(一)居家隔离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
(1)居家隔离观察14天,原则上不允许外出,需外出时,必须戴口罩。最好单独居住;如果只有一套房屋,与家人分离,单独房间居住,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家人应和隔离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尽量不要***用卫生间,必须***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采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通的中央空调。
(4)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地面每天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不与家里的其他人***用碗碟、饮水杯、杯子、餐具、毛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
(6)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
(7)每日自测体温2次,密切观察自身是否出现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
2.对嘎查村(社区)的要求。
(1)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2)做好密闭公***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的消毒。
(3)为隔离者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便利,安抚周围群众。
(4)每日2次询问隔离人员体温及健康状况并记录。
3.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禁止外出,其他措施同“居家隔离”措施(1)-(6)。
2.对嘎查村(社区)的要求。采取措施同“居家隔离”措施(1)-(3)。
3.对基层医务人员(随访者)的要求。基层医务人员入户进行随访和体温测量,做好个人防护。每日开展两次上门随访,测量体温、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者进行心理疏导。
4.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单独居住,禁止外出,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多通风。
(2)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通的中央空调。
(3)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
2.对隔离场所的要求。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行,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如酒店、集体宿舍等。
(2)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后在排放。
(3)公***场所保持通风,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通的中央空调,若需使用,送风系统必须经过严格消毒。
(4)地面每天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做好密闭公***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及公***区域的消毒。
(6)为隔离人员提供必须生活用品,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7)配备管理人员、基层医务人员、其他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3.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其中医务人员(随访者),每日测量体温两次、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4.异常情况处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和规范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