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主体部分不包括

法律文书的主体部分不包括案件由来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法律文书的用途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二、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

2.形式的程式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

3.内容的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

5.使用的实效性。

三、法律文书的固定结构

1.首部:①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案由、审理经过等;

2.正文:①案情事实;②处理(请求)理由;③处理(请求)意见;

3.尾部:①交代有关事项;②签署、日期、用印;③附注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