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特殊儿童的政策
法律分析:盲、聋哑学校的教师、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的教师也按规定执行。1989年3月又规定:盲、聋哑、智力落后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发给相当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1991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一些地方政府将本地区特殊工作者享受的标准提高到25%或30%,并且规定将其纳入长期从事特教工作教师的退休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