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法制思想主要有哪些?
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唐律疏议》这部法典之中。唐律的刑法原则分为三类:第一是十恶重惩原则,第二是皇亲、官僚减免原则,第三是其他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并“特标篇首”。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上述十种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这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总之,这十种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重惩。
对十恶犯罪重惩表现在:第一,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第二,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第三,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第四,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为了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确定了对于犯罪的贵族、官僚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审理程序的制度,包括议、请、减、赎、官当等。
“议”,即“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死罪,在审判处罚时适用的特殊程序。这八种特权人物为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贤人君子,有突出品行者)、能(有杰出才干者)、功(有卓著功勋者)、贵(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政务,有突出贡献者)、宾(前朝皇室后代)。
“请”,是奏请皇帝、进行裁决的特殊程序。
“减”,是减一等刑罚。
“赎”,是以铜赎罪。
“官当”,即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
这项原则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但是这些制度的出现,使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限制了贵族、官僚的恣意妄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的生杀予夺集于己手。
3.其他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
(2)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但是唐律为了防止该项原则的适用影响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
(3)自首减免刑罚。
(4)***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
(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的原则。
(6)数罪并罚的原则。
(7)累犯加重的原则。
(8)类推原则。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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