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医生要有拒诊权?
长久以来,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都更倾向于强调医生的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将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生应履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卫生措施」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些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面对危急、 特殊患者时,具有责无旁贷的诊治义务。而对于非危急、特殊患者,却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来规定,医生是否拥有拒诊权。而在伦理道德方面,「拒诊」这一词会带给人道德直觉上的冲突,与通常强调的医生职业道德有所悖逆。
传统上,医生被要求以患者为中心,其职业道德是无条件甚至以德报怨式的。同时,人民群众也比较容易代入患者的角色,认为任何可能危及就诊利益的行为都应当被防微杜渐。
也正因为如此,社会在关注医师与诊疗行为相关的权利时,一般要求医师要以患者的权益优先,对医师人身权利的研究较少。
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甚至医生群体里的大多数,都很少了解「拒诊权」。
我国公立医院大多依靠行政手段运营管理,更关注的是服务人民、弱化矛盾、稳妥为主,在这样的制度体系和工作环境里,医生也倾向于更多为患者利益考虑,很少产生拒诊的想法,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甚至委屈求全。
但这些年来,随着社会思想形态的变化,「拒诊权」这一概念开始受到医生们越来越多的关注。2014 年 8 月,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急诊值班医生因制止插队遭患者抓伤,骨科主任马瑞雪在微信中发布声明:「我们的年轻医生需要在被应有的尊敬下工作;我的科室将不再为她的孩子提供继续下一步治疗,直到此事得到合理、公正和满意的解决。」
同年 9 月,湖南岳阳第一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遭到患者家属的恐吓和殴打,急诊科主任易峰草拟了一份倡议书,呼吁将涉及医疗暴力的几位人员拉入全市诊疗的黑名单中,在该事件得到合理、公正、圆满解决前,拒绝为之提供任何医疗行为。
然而随后,主流媒体和权威机构对这些拒诊行为纷纷表示不赞同的态度,风波也不了了之。但尽管如此,这些来自医护人员的心声还是被更多的人关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