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以下与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网信、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推动建立川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与重庆市开展联动执法,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川渝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

加强与其他省(区、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交流合作,依法配合、协助其他省(区、市)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配合、协助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归集并依法予以公示,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第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新型业态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提供参考。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公开不正当竞争案件裁量基准、典型案例等方式,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指引,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反商业贿赂等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通过以案释法、情景互动等方式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宣传。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举报权利扰乱监督检查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监督。第三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实施了混淆行为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所称引人误认为,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标识实际使用的范围,结合标识的相似度、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商品的类似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有一定影响,是指标识经过经营者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