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私了或签谅解书的过程中讨价还价,是否有构成“敲诈勒索”?
被害人对方要求私了或对方请求签谅解书的过程中讨价还价,是否有构成“敲诈勒索”的风险?如何避免?一般来说,被害人在签谅解书时讨价还价,大多数时候都不会以敲诈勒索来评判。当然凡事不能说得太绝对,如果满足敲诈勒索的构成条件,也还是有构成犯罪的风险的。
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双方私了非常多见,并不违法,在私了的过程中双方讨价还价很正常,绝不会构成敲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经常会遇到嫌疑人家属请求出具谅解书的情况,同时提出愿意代嫌疑人退赔。在我国,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通常对一方遭受的损失采取填补原则,即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被害人利用嫌疑人家属为其减轻处罚的迫切心态,狮子大开口,提出远超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并以此作为谅解的条件,就不排除被害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可能。
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的民事调解,也没有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方的当事人不需要着急。因为国家还有最后一个法律程序,可以保护好受伤害一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没有经过公安处理,鉴定谁是责任者,谁是受害者。双方私自处理均不符合法律程序,谅解书无效,必须收集好证据,由法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