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人民网
一般看来,法律总是与权威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决定生杀予夺,裁判是非曲直,体现着规范和约束、强制和服从,它是冷峻的、铁面无私的。但这并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不代表冷漠,它限制人,但本质是为了人、保护人,以维护人的根本权利为出发点。
为什么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会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往往在于注重了法律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另一个方面,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表面上看起来完成了执法任务,有时却法了事不了,案平理难平。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体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法律的精髓,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中表现为:主权在民,即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权保障,即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权力制约,即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对管理者,法不授权不得为;法律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至上,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要求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始终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增强群众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法律彰显公平正义。自古以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正义包含:结构正义,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分配正义,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救济正义,就是司法公正。如果立法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执法、司法工作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这就要求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维护法制统一,坚持公正执法,面对事实要至尊,面对证据要求实,面对当事人要至善,面对法律要至爱,培养不屈从、不迎合、不偏袒、不昧心、正直善良、弘扬正义的道德情操。
法律促进社会和谐。法律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但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化解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而是要有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使之解决速度快,发生数量少,解决效果好。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矛盾纠纷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执法、司法工作者的责任,首先就是用法律引导人们的行为,减少矛盾发生。法律具有其它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最明确的指引功能,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通过这些规范告诉社会成员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其次是用法律有效处置和消除矛盾纠纷,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在法制状态下,通过调解、仲裁、审判等方式,依法解决纠纷,直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