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通过一定方式无偿收取负有法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
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①行政征收主体的特定性;②行政征收对象的义务性;③行政征收方式的强制性;④行政征收内容的财产性;⑤行政征收目的的公益性。
行政征收的分类是指依照不同标准对行政征收所作的划分。根据行政征收的内容,可将行政征收分为税收和收费两种。
税收征收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资源税、行为税和财产税五大类。根据税法的规定,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牧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数十种;待开征的还有燃油税等。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内容。
各种费用的征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是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税收征管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税种由中央税务机构即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在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中央和地方***享税由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享税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由省级政府决定是否征收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行政、事业费征管权限和原则行政事业费项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事业性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合理费用,分别加以确定。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如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越权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行为,均属乱收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