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称一定要加书名号吗
法律分析: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规定”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