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如下:
1、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2、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该制度主要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生产、流通、出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 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制度包括3种类型:零税率、全额退税和免抵退税。
4、 零税率和全额退税体现了对出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免抵退税则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它的实质在于退还或抵扣本应计入出口货物成本的那一部分间接税款。
缴纳增值税的立案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各自有其适用的领域和目的。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