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切实有效地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落在实处,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办法》第31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境内(含中央驻鄂)各级各类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论其预算管理方式如何,均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职能公司、企业下同);
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学会、协会、基金会;
三、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
四、国有企业、国有民营企业;
五、其它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等。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或是在其经营收入中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地方财政统收统支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等。
(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项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的有偿服务性收入;“经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包括各种基金、集资、附加费等;上述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其它各种杂项收入”。
(三)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是指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事业单位提留、集中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各种管理费。
(四)国有企业单位留用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五)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收入和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代管的“三电办”集资收入、劳动部门“两项基金”、住房资金、移民经费、邮电集资和教育费附加等。第四条 发挥财政职能,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过程中,转变观念,健全财政管理职能,在管理措施上强化力度,更新手段;在管理方法上,依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类型特点结合实际,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计划、审计、物价、银行、税务、工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要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政策、法规,对本单位内设机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管好用好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第五条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缴存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单位按规定范围使用。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其资金的使用权和资金性质。对于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第七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在汉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在各地单位,由当地财政统一管理。第八条 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对于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实行宏观管理,统计分析,政策引导,可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如:机关、学校、医院)收取预算外资金(非经营收入)时,除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外,非经营收入形成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第九条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原则不得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确需增设预算外资金具体项目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审批。第十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按如下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一、对事业性收费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全额专户储存。
二、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独立核算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储存。
三、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四、独立核算(二、三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与储存,由其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