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化解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村案件的执行问题一直是法院的老大难。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政法系统各方力量,多管齐下,重点突破,综合治理;要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关注的工作新格局;逐步摸索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屈原管理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难寻。
(一)市场经济影响,分工细化给农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劳动就业空间。农村涉案被执行人,除年岁偏大的,大部分会外出务工,逃避法律义务。(二)农村房屋建筑大多凌乱,没有统一规划。有的无门牌号码,有的深巷小道。被执行人的住所确实难找。而等找到时,被执行人早已“闻风而逃”。(三)被执行人难辩。有些委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在外地,不可能和执行人员当场辨认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送达中如当地村委会碍于同乡情面不予协助的话,执行人员只能靠在公安机关调取的三、五年甚至十多年前办的身份证相貌特征去辨认当事人。年数过久,相貌多有改变,被执行人一句不是其人的谎言便可从执行人员眼皮底下开溜。
二、被执行财产难查。
首先,一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转移财产现象严重,有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转移,有的是在审理中或审结后转移,加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当事人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申请人又不能及时、准确或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使得法院难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二,涉农案件中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其财产状况难掌握等原因,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难度。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乡、村企业较少,大多数农民仍然靠“一亩三分地”为主要收入来源,依赖于靠天吃饭,收入不固定,缺乏履行能力;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遇到灾害没有收入,在相当一段时间没有偿还能力,综上情况都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掌握,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终结。
三、农村执法环境薄弱。
(一)法律基础差,宗族观念根深蒂固,群体对抗性强。法院执行人员进驻村庄执行时,稍有不慎就易引暴力抗法事件。(二)农村长期群居过程中,形成当地的一些民俗风情,其中也不乏一些与法律法规相悖的陋习,如婚约财产执行案中,有的被执行人对于法律判决的彩礼返还坚决不予理解。村民认为女方如被男方“抛弃”应补偿青春损失费。而对于彩礼说法正好可以相抵而不应返还。(三)当地的村干部害怕协助法院后遭村民报复,一般都不敢积极配合。这使得在农村,尤其在经济落后地区法院执行工作很难有效开展。
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化解“执行难”最有力的措施就是做通执行义务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在近日的执行清积活动中,屈原区法院就重视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整合强化调解职能,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调处效率,促进和谐执行。
屈原区法院通过6个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的积极参与,深入实际,了解民情,增强司法亲和力,通过耐心做工作,让执行义务人了解国家法律规定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以及拒绝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让他们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今年截至目前,人民调解员调处相关执行案件5起,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屈原区法院还建议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对执行义务人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其早日履行义务。
总之,要使那些有执行能力的执行义务人,消除心中的疑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让那些执行能力不足的执行义务人,提高认识,化被动为主动,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有效清理执行积案,维护执行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经过多年实践,屈原法院对于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做出了如下的经验总结:1、对当地的民俗风情、治安情况,被执行人的个性、品质、家庭情况,被执行人所在村庄人口数量及房屋位置等予以充分了解,制定执行预案。2、充分用活新民诉法中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和申请当事人举证财产责任制度。3、依法执行,区别对待。对于有财产执行而逃避、转移财产的当事人,经审查批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不构成的给予其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实现法律威慑力。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困难户”,则要穷尽办法,说服双方当事人促成执行和解,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执行效果。4、加强与当地乡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借助社会力量建立起法院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减少阻力,缓解农村执行难现状。
农村案件“执行难”的意见与建议
一、提高农民素质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要深入到乡村,特别是偏僻的村庄,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荣,抗拒执行为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要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法院应在农民诉讼过程中,释明诉讼风险,强调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证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目录及存放地,否则要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提高农民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意识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一旦引起纠纷,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条件。
(三)建立农村个人信用体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一律要到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领取派出证明。用人单位见到派出证方可使用,并将用人单位情况及务工人员工资收入反馈给劳动管理部门。一旦出现务工人员对家庭、老人、孩子不管不问情况,或者是躲避行政处理、或者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劳动部门应及时函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协同劳动部门做务工人员思想工作,甚至取消派出证及务工资格。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或因病拖贫现象普遍存在,国家应设立农村医疗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出资建立这个基金。农民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疗基金给予救助,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同时,结合农村养老院、五保户制度,逐步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提高执行能力 讲究执行艺术
(一)提高执行能力,没有高素质、职业化执行队伍是不行的。要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优化执行队伍结构,选调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青年法官到执行队伍。要经常组织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开展执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执行队伍的执行水平。另一方面,增加执行经费投入,装备执行时现场取证所需的摄像机、数码相机、微型录音机等,增强对执行现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处置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二)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特点,不可搞“一刀切”的执行方法。由于农民的投入和收获具有明显的季节,春耕、夏种期间一般手头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投入。此时就不能执行。在收获季节,农民手头宽裕,有一定的现金,这时执行可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对农民居住的唯一房屋,基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不能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的,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缓期执行,分期执行的方法,“放水养鱼”营造一个连续执行的良性循环。
(三)要正确处理强制与教育的关系,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不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还可以对其他意欲消极拖延或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对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以说服教育,替代强制执行,更容易收到好的效果。
三、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 提高民调组织的业务水平
(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依靠并坚持党的领导。要多和当地党的组织沟通,依靠当地党委,取得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发挥基层党组织积极协调作用,树立法律、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受干扰,为法院依法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民调组织的业务水平低,民事调解员素质不高,严重制约着民调组织作用的发挥。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可以直接将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安排在被告所在地开庭,让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在巡回审理时,人民法庭可以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人民调解工作技能。一旦发生纠纷,基层调解组织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处,妥善处理,能够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法院执行农村案件的数量。 作者单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