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的末日真的到了吗?
————话说《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修订案)一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就有律师在网上发贴说: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工”的末日到了。但律师的这种职业天性也让有的律师立马起来反驳说:该法的实施并不能阻止“法工”的存在。于是乎双方你来我往争得不可开交,既然律师之间有这么热闹的好事,我当然要参与其中了。我想要弄清这个争论的谁是谁非则必须整明白下面这些东西。 第一、“法工”是谁?它的存在给律师带来了什么? 何谓“法工”?“法工”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也!基层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与律师之间只有一个刑事辩护之差异,即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从事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工作。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加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取得又极其容易,并且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及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税费征收都比对律师的政策要宽大,从而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成本比律师远要低很多。又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上的不严格,导致很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冒用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这一来基层法律工作者成了律师最大的生存竞争者。因而在《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出台,到《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直到本次律师法修订之前很多律师都在奋笔疾书,大有不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灭了暂不罢休的决心。但是基层法律服务这个发源于广东省紫金县的中国法律服务怪胎却是“任尔东南西北风,我自横刀笑天涯。”不仅没有被灭掉,反而在城市越来越强大,对新律师构成了严重的生存威胁,所以本次《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修订案一经批准,立马就有律师注意到了第十三条,并将第十三条视为最后斩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尚方宝剑。 第二、《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个甚?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对于该一条文的表述形式虽然让人看了有一些费解,但是该条前半部份还是很好理解,那就是说凡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都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对于后半部份有很多律师说很难理解到底是说谁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是如果对汉语标点符号使用的规则比较了解的人,还是能看得出这句话的后半部份则是指“没有取得律师执来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说到这,又有人会提出来,这第十三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作狭义解释还是作广义解释呢?如果是作广义解释则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之外,还有行政法律、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都可以认为是法律,如此一来,中华人民***和国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部门规章不就是法律规定了吗?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还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甚至更有人提出《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人民法院允许的公民都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这不也是法律的规定吗?其实对于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法律的解释规则一般情况下是只能做狭义解释而不能作扩大解释的,所以该条中所说的“法律”应该认定为是狭义上的法律。如此则可以知道司法部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能理解为法律另有规定,因而“法工”的执业应当受到此条的约束。 也就是说通过对这个第十三条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人不能说自己是律师,更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任何法律服务;再就是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即使法律规定你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但是非经法律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中的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第三、《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是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法吗?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只是一部规范律师职业的行业法律,不是一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服务法》或《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服务管理法(或许可)法》。正因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殊从而注定这部法律不可能对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及管理做出过细的规定,它只能是通过规范律师及律师业来促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制化。从这一点再来看《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我们才会体会到其实该条的设立就是旨在通过对律师业的规范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来限制冒充律师和非法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行为。所以我个人认为本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和国律师》在促进法律服务律师垄断经营上还是迈出了可喜的一大部。 第四、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该取谛了吗? 事实上对中国法律服务国情稍有认识的人都会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尚有在一定范围内保留的必要。首先我们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立并实施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促进我国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保护基层民众合法权益及缓解基层民众请律师难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充分的肯定。其次我们也要看到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毕竟是一种临时性的补充性制度,其设立的最初社会基础(群众请律师难)已经随着改革开放而不再广泛存在(当然西部个别地区除外)了,律师人数及律师事务所的大规模发展让群众请律师难现象得到了根本性的缓解,因而继续长期保留这种法律服务补充性制度已经不合时代发展要求了。但是我们还不能否认的是全国尚有二百多个县没有一名律师,还有很多县只有一名或二名律师,在这些地方法律服务需求矛盾还是很尖锐的。另外即使在城市大部份低收入人群也请不起律师,但是这个群体又最需要法律服务。故我窃以为,中华人民***和国司法部在短期还是会让基层法律服务这个制度继续存在的,因为在某些地区这个制度的存在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第五、《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法工“的庇护伞吗?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并不与《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中的规定相冲突。因为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经法院许可下的民事代理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该种民事代理行为能否发生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准许,所以我认为法院准许这种代理行为存在并不表明法院支持这种代理是有偿的。如果这种公民代理实行有偿的话,人民法院绝对是不可能准许的,这与设立公民代理制度的初衷不相符了,设立公民代理制度就是为了方便公民诉讼、减轻公民的诉讼成本。所以《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不会在《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修订案)实施后成为“法工”及其它公民有偿法律服务的保护伞。 整明白了上述这五个问题,我得出的结论是“法工”暂还不会寿终正寝,更不是末日来临,而是国家通过本次律师法修订之机,把“法工”的民事代理业务给悄悄地剥夺了,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上缩小了“法工”的业务范围,从而实质上把基层法律服务定位于基层较低层次的法律服务业务,让基层法律服务回归到了其真正应该具有的地位上。 要想真正规范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充分保护法律服务需求者合法权益,有序地管理好法律服务市场,光靠修改一部《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是起不到很大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