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病历可以复印吗?
主观病历不予复印的做法于法无据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篡改病历 故意伤害 提供伪证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消化内科
提笔酝酿此文时突闻一条消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已经宣布,向患者全部公开其本人的病历包括主观病历中的病程记录。此举赢得了广大患者的欢迎和赞许彰显出了医患双方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以及医院服务患者的真正仁、诚、勤、和!
我们知道,医院在经治过程中的所有记录都是分析和判断患者病情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我们也无法找到所谓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界定。如果剔除某些利益因素,医院没有任何理由需要拒绝公开患者的事实病情记录,其中包括本案中的《住院病史录》以及所谓的“主观病历”。
我们也知道,医生的个人的讨论笔记以及类似未经公开的学术稿,应该才属于真正的主观记录,这些私人文件不予公开并非无道理。但是在医患纠纷发生时,医院既然向法庭主动提交的举证材料,包括《病程记录》等就没有任何理由反过来对患方却可以拒绝予以复印,而且这种做法与诉讼证据交换原则也是明显背道而驰的,医院这种故意隐秘患者真实病情的做法,与情与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比如本案,医院为了一己私利,利用制度漏洞大玩“匿藏重要客观病历——拒绝复印主观病历——重新抄写重新打印——再次提供法庭证据”的霸道游戏!这在行为道德上也是行不通的。我们也知道,病历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司法判断形成的核心和关键,任何一方故意阻止或隐匿证据的行为应将受到严惩,特别在有关医疗纠纷的诉讼中,因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病历证据往往被医院一方所控制,而当病历证据出现明显不利于证据持有方医院时,医院方就会故意拖延复印时间,利用技术强势来对病历进行篡改、匿藏、伪造,甚至本案中的故意医疗伤害!而受害一方欲通过医疗档案中病案事实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必然会遇到巨大的障碍,据我所知全国80%的医疗纠纷案涉及病历篡改的事实存在!本案情况也是如此,幸好我们在2008.6.10经过一番艰辛的努力,终于拿到了部分的客观病历,否则本案的结局会怎样?不说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