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是

判例法。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英美法律制度。

通常称 “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 或 “判例法系”。英国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

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为了缓和与撒克逊贵族的矛盾,以国王名义颁布了为数不多的敕令,同时委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他们根据英王敕令,有选择地适用地方习惯进行判决,从而形成通行全国统一的判例法——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