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服役新政策
1998年对兵役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后逐渐取消超期服役这个情况,目前在部队应该说不存在超期服役的说法,现在的新政策为:所有的兵种义务兵服役年限一律为两年,如果要继续服役则为士官签约制,士官制度开始时是逐级晋升方式。比如初级士官(一期二期),中级士官(三期四期),高级士官(五期六期),而现在则是按照士官军衔,比如各种军士长。从1955年义务兵制度开始之后,一直都有超期服役现象存在,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998年新的兵役法制度改革,由之前的三年、四年兵役制度全部改为两年。
1978年,我军正式开始实行志愿兵制度,军队士兵的组成是由义务兵和志愿兵组成,服满现役三年未复员,但又尚未达到转志愿兵条件的老兵,全部都属于超期服役,超期服役没有工资,依然和义务兵一样拿的是津贴。
如何界定超期服役,很简单,就是服役现役规定年限留队,尚未转为志愿兵的,不管几年都属于超期服役。实际上,在1998年兵役制度改革之前,超期服役也没有固定的年限,通常来讲是服满现役5年以上就有机会转为志愿兵,但在现实当中并不这么绝对,很多超期服役6年7年的仍然没有转为志愿兵,最终遗憾退伍回乡。
补充资料:
超期服役退伍择业时会有相应的补贴吗
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的组成,相信很多人看过这样的计算公式: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年定期增资×(80%+增发%)
平时注意观察工资单(条)的人,估计勉强能够套用上述的计算公式。不过,对于很多基层官兵来说,与其列出繁琐的计算方法,不如直接说一说分几笔,多少钱?
所以,以政策为依据,简单将自主择业退役金分四部分:一是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二是退役金增发部分;三是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等4项;四是年增资部分。
第一部分,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100%发放。
第二部分: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四项按80%计发,若军龄不满20年,例如军龄18年,应按78%计发,发放标准参考部队发放的人员工薪档案。
第三部分,即退役金增发部分。通常可分3小部分:
一是军龄增发,即从其入伍之日起,至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止,军龄满20年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1%。
二是立功受奖及边远艰苦地区增发,按照荣立一、二、三等功分别增发15%、10%、5%;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年、15年、10年分别增发15%、10%、5%。
三是退役金增发部分。该部分参照部队出具的人员工薪档案,提取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4项总和,乘以个人退役金增发部分百分比,即是增发金额。
将期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等4项相加等于4705元,再用4705乘以增发百分比既是退役金增发金额。比如立功增发:4705×三等功5%=235.25元。
第四部分,即是年增资部分。该部分于每年1月进行上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