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活动的最基本点在于其交易形式的"无纸化"(),即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伙伴之间只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电文的交换,交换的信息储存于计算机内或仅仅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并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传统的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法律制度无疑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构成较大的法律障碍.为消除这些障碍,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国内立法采用了一种可称之为"功能等同法"(—)的基本解决方法.本文拟结合贸法会的《示范法》,某些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及电子数据交换协议0的相关条文,对"功能等同法"及其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作些探讨.一,"功能等同法"的含义与特点所谓"功能等同法",是指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从而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其具体操作是将传统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从中抽象出功能标准,再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具体而言,纸面文件可实现以下功能:文件可被所有人阅读;可被长期按原貌保存;可以复制,令[收稿日期2002—02—06[作者简介吕国民(1968一),男,湖南新宁县人,岳学博士,研究方向是国际私法厦电子商务法.丰文系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180003)之阶段成果.①所谓"数据电文"(),亦可张译为"数据信息"或"数据讯息".根据联旨国贸易法委员台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枭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咖)手段,光学(.)-段或类似()手段生(-),发送(),接收(.)或储()的信息,这些手疑包括但又币限干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②所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锄朗协),亦称贸易伙伴协议(一盯锄印协)或通讯协("),是指当事人所签订或选用的旨在确定他们在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交易时应予遵循的行动守则和数据交拱标准的一种(示范)合同文件.108?国际瞪2002年4月鞠■瞳目醯■圈各方当事人持有相同内容的副本;可通过签名的方法对内容进行鉴别.电子商务中的数据电文可以提供与上述纸面文件一样的功能与安全程度,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只要采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并符合法律的要求,还能产生比纸面文件的可靠性和速度更高的效果,特别在辨别发送方的身份和数据电文的内容方面,更是如此."功能等同法"通过对传统的纸面要求的功能与目的的分析.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实现其功能与目的.从表面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