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的范围

国有财产的范围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8、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