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社会关系不受法律调整
一.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例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以下四种社会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1.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工作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例如交警给违章人员开罚单,属于不明等的关系,交警在进行管理职能,受行政法调整,不受民法调整。但是交警大队以单位名义购买办公用品时,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 2.个人自己的活动。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个人,没有和其他主体形成关系,所以不受民法调整。 3.不能产生司法效果的人身关系。例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这类关系不能产生司法效果,受道德调整,不受民法调整。 4.不能产生司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具体为以下几种情形: 好意施惠:一般的好意施惠由于缺乏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不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合同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吃饭爽约,火车到站叫醒,顺路投递邮件,帮助邻居清扫积雪,无偿指路等。但有时可能符合侵权责任,例如:吃饭时极力恶意劝酒造成他人损害,酒后没有尽到照顾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主体:我国民事主体采取三元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和集体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等。 2.民事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可以由国家直接规定,例如物权(国家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权利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民事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使法规规定也可以是合同约定),不可以拒绝,延误,摒弃。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包括作为和不做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分为以下民事权利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为物和权利。(例如我对手表享有的物权,客体就是手表。我将股权质押给A,A享有权利质权,客体就是股权,股权是一种权利) 2)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积极地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我和A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我买东西就有义务给钱,给付行为就是客体,是一种积极地作为。再如,我和A签订独家授课协议,是一种合同之债,我不能违反协议去其他机构授课,客体就是给付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法定分类:1.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2.综合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3.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体权。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1.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2.形成权:指行为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是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可以由法律约定产生,例如被欺诈后的撤销权。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如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利撤销。 形成权的行使:可以明示表示也可以默示表示。可以直接通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行使,成为简单形成权,例如选择权。或者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成为形成诉权,这种行使方式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例如撤销权。 形成权的分类:撤销权: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如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害方的撤销权(例如欺诈行为) 抵消权:例如两人之间的债权相抵消。抵消权属于简单形成权。 追认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例如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需要其父母追认。无权代理需要被代理人追认。) 否认权:例如上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 选择权:顾客决定买还是不买,就是选择权。继承人沉默表示接受继承。受赠人沉默表示放弃受遗赠。记忆口诀: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形成权的形式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追认权的除斥期间是收到相对人催告起的30天内。 3.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客体是不特定的行为。具有非公示性。包括债券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4.抗辩权一时或永久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包括永久性抗辩权和一时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时性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先诉性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抗辩权的行驶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但是不履行。而抗辩是否认对方有请求权。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要满足:自愿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如24H装修),可以采用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例如占有或消费所有物,买来的牛奶喝掉),也可以采用法律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例如出卖或赠与所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