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做的第二次修正是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了变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