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监察部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地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调查全省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九)履行省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会同省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地市党委、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地市、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中央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