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城口县人民政府的重要部门,在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林业资源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职责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为城口县的城乡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城乡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规划、管理和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3.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5.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为城乡建设提供精准的地理信息服务。
二、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推动城乡建设和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引导城乡建设有序进行,有效避免了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同时,该局还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还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引进先进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为城乡规划和管理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数据支持。
综上所述: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城口县人民政府的重要部门,在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林业资源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积极开展资源管理工作,为城口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