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不付费,算不算犯罪?法律允许要回嫖资吗?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要把这句话放在开头呢?因为在我国嫖娼是犯法的,但我们对嫖客的宽容程度是异常高,甚至有些人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案件详情小李到某地游玩时,无意中认识了失足女性小红,两人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可是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小李发现刚才付过房间费用后,自己只有300多元,便提出把手里的钱都给小红。
小红觉得自己吃了亏,便要求小李必须给500元,不然就报警告他强奸。小李非常气愤,觉得刚才还风情万种的美女,突然变得蛮不讲理,一怒之下索性一分钱也不给了,穿上衣服直接走人。小红看到之后,直接拨打110报警。那么小李的行为,算不算强奸罪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小李嫖娼不付钱的行为,不算强奸罪强奸罪的认定是强迫、胁迫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小李和小红完全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女方愿意性交易,男方愿意付出金钱,两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女性的意志,所以说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
有人会问了,如果说属于卖淫嫖娼,小红能不能要回嫖资呢?如果是正常的商品交易,一方违约的话,完全通过诉讼来解决,要求对方支付未付款项。可是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法要回来。
那么小红就吃个哑巴亏吗?我觉得小红不吃亏,小李和她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她拨打报警电话之后,民警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两人进行治安拘留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