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方式哪几种
非招标采购方式有议价采购、直接采购、定点采购和询价采购。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采购方法。
1.议价采购。议价采购就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对投标价格或者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砍价还价、商议,以最终谈妥的价格让投标人投标单位中标。但是招标投标法是不允许双方对价格进行商议的,开标时投标人投标单位提交的价格就是最终价格,不能再做修改。
2.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主体自己直接向物品制造厂家采购的方式。特点是采购环节少,时间短,手续简便,意图表达准确,信息反馈快,易于供需双方交流、支持、合作及含售后服务与改进。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占用大量流动资金。
3.定点采购。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4.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一般对于规格小、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对于采购单位的一些数量不多、金额较小、时间要求比较紧的采购需求可以很好的满足,并且询价采购也能有效地节约采购成本,对于那些采购规模小、采购任务相对较少、招标方式难以实施的贫困地区和中小城市的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采购方法。
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审批程序
(1)提出拟办意见。经办人员收到采购人申报的审批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拟办意见。
(2)办务会研究。经办人员于每周星期一将拟办意见提交办务会讨论,再根据集体议定的意见,在审批表上书面答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3)统一登记编号。本办对外审核批准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均应及时在专机上统一登记编号。除单一来源方式外,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4)采购人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审批表的同时,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上,也可以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依法选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因及该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是否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