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责任倒置四种情形

民诉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1、从字面上看“举证责任倒置”由“举证责任”和“倒置”两部分组成,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

2、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举证责任倒置会产生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效果

1、举证责任的存在使进入诉讼的当事人一开始就面临着三重压力——主张的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负担、败诉风险的负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这三重压力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

2、在这三重压力中,前两重指向的是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和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供证据的程序性问题,后一重指向的是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实体性问题。如在侵权诉讼中,当过错这一要件事实从原告转移至被告后,被告若不提出自己无过错的抗辩事由,法院就会依据过错推定认定被告有过错。被告提出无过错的抗辩后,还须就所主张的无过错的事实首先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若提供不出证据或举证不充分,都会招致败诉的后果,原告只在被告已提供了较充分的证据后才有必要提供反证。

3、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如果法官最终仍然无法形成是否存在过错的心证,还会依客观举证责任的归属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实体法后果判归被告一方。程序法上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实行倒置后,被告的主张与举证负担都会在诉讼中表现出来。实体法上的后果则是潜在的,并且实际发生与否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事实获得了证明,实体法上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败诉风险才会转化为实际的败诉后果。

三、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

3.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因***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