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对原告有什么不利影响
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准予撤诉的裁定和视为撤诉一经成立,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终结第一审或二审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即表明人民法院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或二审程序即因此而告结束。
2、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原告再行起诉的,不管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因为法院准予原告撤诉,即意味着原告在程序上放弃了诉权,在实体上承认或接受了具体行政行为。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还需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就会使行政管理活动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行政效率;再则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是经过司法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是符合法律规定后才准许原告撤诉的。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